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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大学校友总会广东分会章程
(2004年7月4日理事会会议通过)
一. 宗旨
本团体的宗旨,在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,旨在沟通和密切校友之间,校友会与母校之间,校友会与海内外校友会之间的联系,加深友谊,互相交流信息,启迪智慧,为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有益工作。

二.会员
1. 在广东省内(除深圳、珠海、汕头外)工作或生活的厦门大学历届毕业生,或在厦门大学工作过的人员,承认本会章程,经理事会审定可确认为本会会员。
2. 本团体的性质为校友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。
3. 会员应继续发扬爱国爱母校、自强不息、止于至善的精神,热心支持、积极参与本会活动。
4. 会员有推荐、被推荐和选举、被选举权。

三.理事会
1.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,设理事长1人、副理事长3-10人、秘书长1人、副秘书长2人、理事若干人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正副秘书长组织常务理事会,决议必须由超过半数的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,方能生效。新一届理事长可由上届理事长推荐,理事会表决通过的方式选举产生。
2.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可财务、公关、内务和外事等机构,机构负责人由理事担任。
3. 理事会应经常听取会员意见,锐意改革,负责做好任期内校友会事务,力求做出成绩。
4. 理事会按年度向会员作一次会务报告。
5. 本团体理事应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,因故不能参加的,应事先向召集人请假。
6. 理事会的职权:
1)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2)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3)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校友年会;
4)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5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6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,决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7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8)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9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10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7.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1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2) 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3)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8.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2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3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四.监事会
1. 监事会旨在督促理事会的会务活动,每届任期4年。
2. 监事会主任由名誉会长兼任,由会员大会推选监事若干人。
3. 监事会需与理事会取得密切联系,可出席理事会会议,为会活动出谋划策,具体由理事会操办。
4. 如遇重大事项,监事会需会同理事会研究,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处理结果。

五.章程的修改
本章程必须由超过2/3的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同意,方能修改。

六.其他
本章程由厦门大学校友总会广东分会负责解释。

厦门大学广东校友会
总部联系方式:广州市先烈中路东山广场东楼9楼 电话:020-87629093 传真:020-87626224 冼小姐